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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車搶奪司法所解釋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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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車搶奪司法所解釋及認定

飛車搶奪,顧名思義,是指駕駛車輛行使搶奪搶劫犯罪的行為。但對於“飛車搶奪”是被定罪為搶奪還是搶劫還需要看具體的情況。網站本站為您整理了飛車搶奪司法所解釋的內容,請您繼續閱讀。

一、搶劫罪與搶奪罪的區別及關於飛車搶奪司法解釋內容

(一)搶劫罪與搶奪罪有以下不同的區別:

1、客體不完全相同。搶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而搶奪罪則一般只侵犯了財產權利;

2、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搶劫罪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情況下取得財物,而搶奪罪是趁被害人不備而取得財物,而不是希望通過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

3、客觀行為不相同。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而搶奪罪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財物,使他人來不及反抗;

4、犯罪後果要求不同。搶劫罪對財物的數額沒有要求,而構成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

(二)三種情形以搶劫定罪

新司法解釋中第11條專門就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作出明確定性:“對於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下簡稱“駕駛車輛”)奪取他人財物的,一般以搶奪罪從重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

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採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

3、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後果,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的。

三、搶劫罪認定範圍擴大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中首先是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實施犯罪行為,造成他人傷亡等嚴重後果的可以判處死刑。新司法解釋再次擴大了搶劫罪的認定範圍。有關專家認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後果,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的以搶劫定罪”,相比於之前的法律規定,明顯更為嚴厲。有關專家在談到這一變化時強調,在一般的飛車搶奪案件中,摩托車(或其他車輛)作為犯罪工具,本質上與其他暴力犯罪使用的刀、槍等一樣成了暴力工具,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由上述內容我們瞭解到,“飛車搶奪”一般是被定為搶奪罪,從重處罰,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會轉化為搶劫罪,責罰自然也就更重了,最高會被處死刑。如果您還想諮詢更多關於飛車搶奪司法所解釋的問題,請訪問網站本站,我們有最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