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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規定脫逃罪屬於即成犯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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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刑法規定脫逃罪屬於即成犯麼?

根據刑法規定脫逃罪屬於即成犯麼?

脫逃罪不屬於即成犯,因為逃脫,所以他實際上屬於一種行為犯,也就是當存在著這樣的一種逃脫的行為狀態的時候,就已經構成這個犯罪了,並不需要存在相關的結果,脫逃罪是行為犯,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

脫逃罪是依法被逮捕、關押的犯罪分子,為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逃離監禁處所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徵:

(1)犯罪主體是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被依法逮捕、關押的未決犯。

(2)侵犯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管理秩序。

(3)主觀上出於故意。

(4)客觀上表現為從監禁場所脫逃,或在押解途中脫逃。

二、在實踐中一般是如何正確認定脫逃罪的呢?

(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

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羈押、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施加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同犯罪作鬥爭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環節。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所採取羈押、監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須遵守的義務。如其不遵守義務而脫逃,就直接破壞了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活動。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的行為。

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管場所範圍。行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脫逃與未使用暴力脫逃兩種,未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尋找機會,創造條件,乘司法工作人員不備而逃跑。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通過對司法工作人員施以毆打、捆綁等暴力行為,或者威脅、恐嚇等脅迫行為,而擺脫其監管控制。從人數上看,有單個人逃跑的,也有數人共同逃跑的。無論採取什麼形式脫逃,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脫逃的形式屬於量刑情節。但是,如果脫逃中犯有重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對於多數人集體脫逃的,應按共同犯罪論處。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犯罪人員在被關押之後,想要脫離這樣的一種關押的狀態,所以就會逃脫,而逃脫的話會構成我們刑法當中所規定的逃脫罪,因此必須要予以重視而逃脫罪,只要從事的這樣的一種行為就可以構成犯罪,並不需要存在著具體的逃脫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