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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罪幫凶如何量刑 | 法律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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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罪幫凶如何量刑,法律的規定是怎樣的?

提起貪汙犯,我們恨不得將他們繩之以法。但是貪汙行為往往都是以一個團伙的形式進行貪汙的,我們最常聽到的往往是貪汙團伙裡的老大,那麼當他們的首領入獄的時候其他人又將怎麼審判呢?本站將告訴您貪汙罪幫凶如何量刑。

一、什麼是貪汙罪幫凶

貪汙共同犯罪,是指兩個以上具備貪汙罪主體資格的人,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具備貪汙罪主體資格的人,不具備貪汙罪主體資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備貪汙罪主體資格的人的職務便利,共同故意實施貪汙犯罪行為。這裡的"具備貪汙罪主體資格的人",是指可以獨立構成貪汙罪的主體,包括刑法第93條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二、對貪汙共犯的司法解釋

貪汙幫凶等同於貪汙共犯。

關於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如何具體認定共犯的性質問題,是司法實踐中較為難把握的疑難問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此予以了原則性的明確。

三、共同貪汙罪刑法條文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汙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合夥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合夥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合夥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合夥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關於認定貪汙共犯(貪汙幫凶)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汙、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汙、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已於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第一條

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汙罪共犯論處。

第二條

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佔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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