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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如何主張集資詐騙退賠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3W)

當事人如何主張集資詐騙退賠金?

近年來,公安機關查獲了大量集資詐騙案件,這類犯罪活動的危害很大,受害人數多。當事人除了要求法院對集資詐騙犯罪嫌疑人重判外,其最關心的還是被騙的錢能否找回。有些情況下,公安機關是可以追回部分集資款的,那麼當事人如何主張集資詐騙退賠金?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吧。

一、當事人如何主張集資詐騙退賠金?

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佔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1、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如是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目前司法實踐中集資參與者主張退款在程式上只能選擇刑事訴訟,沒有其他路徑可走的現實。產生這一現實的法律依據除案例中相關法院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5日釋出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司法解釋的規定。

二、集資詐騙罪的特徵有哪些?

1、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專案。“以虛假的證明檔案”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於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

2、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吸引公眾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3、被騙物件的公眾性和廣泛性。集資詐騙行為人為非法佔有儘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物件,而是採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為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為面對社會公眾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徵。如果行為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以集資為名詐騙特定範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

由此可見,按照目前法律規定,集資詐騙罪屬於刑事案件,是由檢察院發起公訴的。受害人要想拿到集資詐騙退賠金,就要發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法院核實集資款及受害人數後,會按照當初出資比例進行退賠,一般情況下,受害人拿到的都不會太多,全部追回的可能性幾乎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