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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力組織他人危險作業罪怎麼判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83K)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強力組織他人危險作業罪怎麼判刑?

強令冒險作業指那些負有生產、作業指揮和管理職責的人員,為了獲取高額利潤,明知存在安全生產隱患,或者為了獲得高額利潤,採取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在生產、作業人員拒絕的情況下,利用職權或者其他強制手段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這裡的“強令”不一定表現為惡劣的態度、強硬的語言或者行動,只要是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能夠對工人產生精神強制、使其不敢違抗命令,不得不違章冒險作業的,均可構成“強令”。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據此,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釋出的有關國家、行業標準確定;“明知”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對事故隱患的存在可能導致的危害後果雖然不是積極追求,但存在魯莽、輕率心態;“不排除”是指對重大隱患不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危險;“仍冒險組織作業”是指明知具有重大事故隱患未排除,仍然組織冒險作業,如已發現事故苗頭卻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拒不採納工人和技術人員意見,導致事故發生的,或者通過惡劣手段掩蓋安全生產隱患,矇騙工人作業,在出現險情的情況下仍然繼續生產、作業或者指揮工人生產、作業等,都要受到嚴重處罰。

強力組織他人危險作業,如果沒有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害,一般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如果情節特別惡劣,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後果,通常是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因為通常強力組織他人進行危險作業說明該組織人他其實知道這個事情具有非常嚴重的安全隱患,但是他為了賺取自己的利益,不顧安全隱患強令工人進行作業是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要進行嚴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