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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集資詐騙罪既遂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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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集資詐騙罪既遂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集資詐騙罪既遂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二、集資詐騙罪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

(二)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

(三)被騙物件的公眾性和廣泛性。

集資詐騙行為人為非法佔有儘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物件,而是採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為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為面對社會公眾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徵。如果行為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以集資為名詐騙特定範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就是非法集資,企業或個人根本就沒有獲得政府批准,就開始向社會籌集資金,而對於投資者來講,在對方無法提供任何有效證件的情況下,僅因為承諾的回報高就予以投資的話,本來就有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