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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取保期間又犯新罪是怎樣處罰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74W)

一、詐騙取保期間又犯新罪是怎樣處罰的

詐騙取保期間又犯新罪是怎樣處罰的

如果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的,可撤銷取保候審並予以收押,再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被告人進行數罪併罰。沒收部分或者全部的保證金,同時結合取保候審的原因,假如當時取保候審就因為是孕婦,犯新罪期間還是孕婦的身份,有可能會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具結悔過的,但這種特殊情形消失後,還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取保候審期間故意犯新罪,違反了取保候審規定,應當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羈押看守所。《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期間遵守哪些規定?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在犯罪人員取保候審的期間,又犯了新罪,一般都是會解除取保候審的批准,然後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並且將新罪與舊罪結合起來審理,對其進行重新定罪。一般對於該型別的案件,都是會按照從重處罰方式去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