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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場放高利貸怎麼判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9W)
賭場放高利貸怎麼判刑
對於在賭場中放高利貸的人員,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一種是明知他人借款是用於開設賭場而向其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這種情況完全符合兩高《解釋》第四條關於賭博罪共犯認定的規定,可以認定為開設賭場犯罪的共犯。另一種是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對於這種情況則要區分情況處理。在賭場向賭徒發放高利貸有三種情形:
一是賭場老闆自己或者僱用專人在賭場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這種情形是賭場老闆最大限度賺取賭徒錢財的手段,屬於開設賭場行為方式之一,可作為開設賭場罪的從重處罰情節。
二是行為人明知他人開設賭場,主動與賭場老闆或者管理人員聯絡,獲得同意後,在賭場內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這種情形屬於行為人與開設賭場犯罪者事前或者事中通謀,亦可認定為開設賭場犯罪的共犯。
三是行為人自行到賭場向賭徒發放借款,收取高額利息。此種情形不能認定行為人與開設賭場犯罪者事前或者事中通謀,所以,雖然該行為客觀上使賭博活動時間延長,賭注提高,規模擴大,社會危害性進一步增強,但由於賭徒的參賭行為多數只是屬於違法,一般不構成犯罪(以賭博為業的除外),故不應將該種情形認定為開設賭場犯罪的共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