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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信用證詐騙行為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01W)

哪些屬於信用證詐騙行為

信用證詐騙行為侵犯了國家的信用證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懲治信用證詐騙罪對重塑社會信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那麼具體來說,哪些屬於信用證詐騙行為?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哪些屬於信用證詐騙行為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檔案進行詐騙的。

偽造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檔案,是指行為人仿照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檔案的形狀、格式、規格、內容等,採用印刷、描繪、複製、拓印等方法,非法制作虛假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檔案的行為。變造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檔案,是指行為人對真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檔案採用塗改、剪接、挖補等方法,改變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檔案的內容、條款等,使其成為虛假的信用證的行為。行為人既可以使用由自己偽造、變造的上述物品,也可以使用由他人偽造、變造的上述物品。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進行詐騙的。

作廢的信用證,是指因不具備有效條件而被放棄使用的信用證。如過期的信用證,無效的信用證,可撤銷的信用證經有撤銷權人撤銷的。行為人需要明知是作廢的信用證而使用的。

3、騙取信用證進行詐騙的。騙取信用證是指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欺騙銀行為其開具信用證的行為。騙取信用證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如在著名的衡水信用證詐騙案中,梅直芳等犯罪分子就是採用向中國農業銀行衡水支行提供虛假的“引資”承諾書和“合作伙伴”名單等手段,騙取了高達100億美元的信用證。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這是指以上述3種方式之外的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是開證申請人利用 “軟條款”信用證,即“陷阱”信用證,單方面解除開證行保證付款的責任,從而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常見的“陷阱”有如下幾項:買方要求領事簽證;買方指定檢查機構;信用證開出後暫不生效,需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後通知生效,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後再通知生效;規定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裝船日期、起運港、驗收人等,須待開證通知或須開證人同意,開證銀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開證人出具的品質證書、收貸收據或開徵人簽發的裝運指標、證書和資料上開證人的簽字須由開證行核實,或與開證行存檔之籤樣相符。

二、怎麼認定信用證詐騙罪

1、客體要件

信用證詐騙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信用證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騙取信用證以及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信用證詐騙罪與一般詐騙罪主要不同之處是行為人利用信用證這一特殊的犯罪工具,整個詐騙活動緊緊圍繞信用證為中心而展開。

3、主體要件

信用證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只要實施了信用證詐騙行為,均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信用證主要用於國際貿易之中,故這裡的自然人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信用證詐騙一般都牽涉多個主體,包括買賣雙方、銀行、承運公司等,而且一般都是跨國犯罪,需要考慮國外的因素,所以處理起來非常麻煩。一旦涉及信用證詐騙,最好儘快聯絡專業的刑辯律師,委託他們處理相關的各項法律問題,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