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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誣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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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誣告陷害罪

做假證供,想要陷害對方,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就有可能構成誣告陷害罪。而在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之前,我們需要先知道該如何認定誣告陷害罪,只有先經過了認定之後,才能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罰。那麼實踐中,該如何認定誣告陷害罪呢?本文間針對這個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如何認定誣告陷害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也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

客觀要件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並且向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告發。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捏造的事實必須是他人的犯罪事實,如果捏造的事實不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則不構成本罪;

(2)不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實,而且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進行了告發;

(3)誣告陷害的行為必須是明確的物件;

(4)誣告陷害情節嚴重的,這裡所規定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誣陷手段惡劣,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等。

只要誣告陷害的行為符合以上條件,不論被誣陷人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3、主體要件

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故意,並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至於出於什麼動機,不影響定罪。

二、誣告陷害罪如何量刑

1、《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機關認定該條規定的犯罪是誣告陷害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2、根據《刑法》第243條、17條的規定,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任何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屬於一般主體。但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從重處罰;雖已年滿16週歲但不滿18週歲的人犯誣告陷害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3、處罰規定只適用於誣告陷害罪既遂,而誣告陷害罪之預備、未遂和中止都規定在刑法總則之中,因此探討誣告陷害罪之預備、未遂和中止的處罰,必須結合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

依照刑法規定,對於誣告陷害罪預備,可以比照誣告陷害罪既遂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誣告陷害罪未遂,可以比照誣告陷害罪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誣告陷害罪中止,如果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如果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除上述規定之外,刑法總則規定之自首、立功等刑罰具體適用制度也能適用於誣告陷害罪。

司法實務中,如何認定誣告陷害罪是很重要的內容,此時可以從誣告陷害罪的構成內容裡面分析,當然也可以區分誣告陷害罪與一些相似犯罪的區別。而一旦被認定為此罪的話,那麼就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至於該怎樣處罰,則就要清楚的知道具體的犯罪情節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