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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商檢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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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避商檢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逃避商檢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逃避商檢罪量刑具體細分成的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條 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逃避商檢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管理秩序。本罪的物件必須是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的商品種類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對於不在這一範圍內的商品的擅自銷售、使用的行為,不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國家對進出口商品的檢驗,情節嚴重的行為。

具有違反國家《進出口檢驗法》的行為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沒有違反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的行為,如按照規定進行了出門商品檢驗,而是由於商品檢驗人員的不負責任,把不合格的商品當作合格的商品而允許出口,就不構成本罪;根據法律規定,對依法應予進行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必須在國家特定的商檢部門檢驗允許後才能進行進出口。檢驗的內容,包括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衛生、安全的要求等。如果無視上述規定,逃避國家對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就構成了本罪的客觀之行為,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有關規定,逃避檢驗的非法行為是指下列3種行為:

(1)對應當進行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在境內銷售或使用的;

(2)對應當進行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後就擅自出口的;

(3)經過商檢機構的抽查檢驗,認為是不合格的商品而擅自出口的。

其次,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所謂重大經濟損失,一般是指直接經濟損失達到巨大的。所謂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著直接因果關係而造成公共財產毀損、減少的實際價值,其是行為人無法挽回的那部分經濟損失。如因出口不合格產品,造成外商索賠而賠償出去的賠償金,或者進口不合格的商品,未經檢驗就予以銷售或者投人使用,致使應當索賠而無法索賠或只能賠償一部分的無法追回的賠償金;進出口商品因延誤時間造成的腐爛變質等。與直接經濟損失相對應的間接經濟損失,則是指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損失,包括失去的正常情況下可能獲得的利益。如進口不合格的機械或生產資料,致使生產無法進行,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便是間接經濟損失。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實際構成其罪的則應是非法銷售使用和出口應當經過商檢而未經商檢的進出口商品的單位及個人,如應當進行商檢申報工作的進出口商品的收貨、發貨單位及個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是針對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的結果而言的,即行為人對這種結果應當預見但因自己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其有可能發生,但卻輕信能夠避免,從而發生了這種嚴重危害結果。至於逃避商檢的行為本身,則是出於故意,即明知行為違法仍然決意為之。

在向海關部門提出商品檢測的請求時,提交的商品清單與實際待檢測的商品種類、或者是數量不一致等的情形,有可能就會被認定為是在逃避商檢。若是逃避後引發的後果比較嚴重,那麼提出商品檢查的公民,是有可能會被法院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