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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認定偽造貨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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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認定偽造貨幣罪

一、應該如何認定偽造貨幣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是國家財政金融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體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本國貨幣管理制度,二是外幣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偽造貨幣的行為。所謂偽造貨幣,是指沒有貨幣制造權的人,仿照人民幣或者外幣的面額、圖案、色彩、質地、式樣、規格等,使用多種方法,非法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本罪系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出於故意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其不要求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實際的危害後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前提。至於未遂的標準,則應視其偽造的行為是否實施完畢而定。如果行為人仿照某種貨幣進行偽造,實施了所有制造工序的行為,即構成既遂,反之則為未遂。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單位不能構成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為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具有營利目的,否則不構成犯罪。但是本條並未對主觀目的予以規定,行為人只要出於故意偽造貨幣的,一般就可以認為構成本罪,而不必過於苛求其必須具備什麼目的。如果行為人確實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技巧或為了自我欣賞而偽造極少量的貨幣的,可視為本法第13條所稱“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而不認為是犯罪。

二、偽造貨幣罪怎麼判

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根據本條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值得注意的是,適用此條,應嚴格依照犯罪集團的認定條件看是否能構成偽造貨幣的犯罪集團,只有構成犯罪集團時,其首要分子才可依本幅度量刑。如果不能構成集團犯罪,僅是一般性的糾合、聚集數人的共同犯罪,對於起指揮、組織等作用的犯罪分子仍只能按一般的共同犯罪的主犯處罰原則處理,如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亦不能直接適用這一項,而應依其他項進行嚴厲處罰。

2、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參照《解釋》第4條第4款的規定,偽造人民幣,總面值在3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1500張以上的,即可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這裡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以外的其他所有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參照《解釋》,其主要是指:第一,以機械印刷方法偽造貨幣的;第二,從事金融、財會等工作的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偽造人民幣總面值達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達100張以上的;第三,偽造人民幣並投放市場流通,總面值1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的;第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第五,因偽造貨幣受過刑事處罰後,又實施偽造貨幣的行為,偽造的人民幣總面值達到500元以上或幣量50張以上的等等。

認定構成偽造貨幣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出於直接故意,也就意味著無論是簡介故意的偽造貨幣還是出於過失偽造貨幣,這些都無法認定為本罪。另外就是犯罪主體上面,有些人認為其實由單位來偽造貨幣是不是會更方便一些,畢竟個人的力量有限。但其實能夠成立偽造貨幣罪的,法律中明確規定為自然人,而單位卻不能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