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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犯罪中止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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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犯罪中止辯護詞

故意殺人犯罪中止是故意殺人罪當中的一種犯罪形態,主要是指行為人出於主觀因素的原因而使殺人的行為沒有實施完成。律師在對故意殺人犯罪中止進行辯護的時候,往往是會提供一份辯護詞的。那麼故意殺人犯罪中止辯護詞該怎麼寫呢?詳細情況請閱讀下文了解。

辯 護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百瑞(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肖廣盟擔任故意殺人一案被告人韓文德的辯護人,對韓文德犯故意殺人罪不持異議,但認為韓文德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量刑情節。具體意見如下:

一、被告人韓文德對張大海的犯罪行為系犯罪中止。

公訴人認為本案屬於犯罪未遂不當。張明瑞、張豔梅、韓文德在韓思東死亡後仍然具備殺害張大海的條件而沒有繼續實施殺害行為屬於是基於其主觀的放棄,不是因為客觀條件導致的不能。不能因為之前的幾次行為沒能得逞,就拒絕承認之後不具備實施殺害張大海的條件、機會和可能。無論公訴人如何堅持,都無法提供被告人繼續實施殺害行為而不能得逞和被告人不具備犯罪條件、機會和可能的證據。對於犯罪中止,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本案危害後果十分輕微。韓文德和韓思東在接受張明瑞和張豔梅的指派下,對被害人張大海的身體沒有造成任何傷害,對財物只造成360塊錢的損害。同時本案犯罪動機是因為,被害人張大海經常對張豔梅實施家庭暴力和長期保持婚外性關係。張大海的這兩種行為,對作為妻子的張豔梅造成了身體和精神上的雙重摧殘,張大海對本案的發生具有直接責任。因此,對於該行為法庭應該對韓文德進行免除或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韓文德具有重大立功表現。

《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本案中,張明瑞作為殺死韓思東和張大海的主謀之一,完全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公安機關抓獲韓文德之後,韓文德告訴了辦案人員張明瑞在天津的暫住地址,使公安機關及時抓獲了張明瑞。這點公訴人予以當庭認可。需要明確的是,被告人的暫住地址不屬於犯罪的基本事實,也是公安機關通過其他途徑無法掌握的資訊。本案中,韓文德提供的地址足夠清楚明確,沒有必要本人到現場協助抓獲或誘捕。同時,是否需要韓文德本人進行抓獲由公安機關決定,其本人只要沒有以言語或行為表明不願意協助抓獲張明瑞,就應該認定為重大立功。

三、針對韓思東的犯罪起因主要是韓文德擔心被韓思東所殺害。根據本案證據和檢察院的起訴書,韓文德殺死韓思東的原因是王希員、張明瑞授意殺人滅口。既然兩個人蔘與,要殺人滅口的最好辦法就是讓兩人自相殘殺。韓文德和韓思東對於王希員和張明瑞來說關係和地位一樣,韓文德和韓思東誰死或都死均無所謂。因此,庭審中張明瑞供述,看兩個人都不積極,便讓他們“用自己的矛攻自己的盾”互相試試看誰忠誠和有能力。兩人中,韓思東與王希員更為熟悉,王希員也有其電話,韓思東還是張明瑞的親戚。在韓文德電話接受張明瑞殺死韓思東授意前,韓思東也接到電話。韓思東接電話後,說“今晚辦完事,不管誰死一個”。張明瑞的授意、韓思東的話語和韓思東與王希員、張明瑞的關係,讓韓文德有理由相信張明瑞為了滅口也向韓思東下達了同樣的指令。韓文德為防止韓思東殺害自己而做好了準備。同時,韓文德並沒有主動對韓思東進行傷害,而是在其聽到槍的動靜後,因過分緊張而感覺韓思東要對其實施殺害行為才進行的犯罪。韓思東擁有悄無聲息殺人的手槍,不需要明顯的動作就能致韓文德於死地;韓思東一米八多的個頭,身材魁梧,如果其動手,陳屍枯井的就是韓文德。根據庭審情況,雖然張明瑞否認給韓思東下達同樣指令,但沒有任何證據能排除王希員向其下達同樣指令的可能,根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刑法原則,應當認定韓文德所述屬於事實。

四、韓文德一貫表現和歸案後態度較好。韓文德一貫表現良好。韓文德平時遵紀守法,辛苦供養年幼孩子和年邁的父母,沒有違法亂紀的情形,也沒有受過刑事處分的情形。韓文德歸案後,在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都能如實供述,自願認罪,具有積極的悔罪表現。韓文德在辯護人會見時,一再請求辯護人跟其家人商量給被害人賠償的問題。關於對被害人的賠償,被告人家屬正努力籌集款項,請求法庭予以寬限。

綜上所述,被告人韓文德實施犯罪理應受到法律懲罰,但是懇請法庭考慮以上量刑情節,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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