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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如何構成組織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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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如何構成組織賣淫罪?

當事人如何構成組織賣淫罪?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同時,本法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

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

根據刑法規定,組織賣淫罪只處罰組織者,對於一般參與賣淫者則不以犯罪論處,而通常按照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來處理。如果數個賣淫者為了賺取更多錢財,結夥賣淫,相互傳遞資訊、互相提供方便,互為掩護,共同從事賣淫活動的,由於她們都是賣淫者,沒有主從之分,也沒有較為固定的組織策劃者,因此對其一般不應以犯罪論處,而應處以治安管理處罰。但是,如果行為人既自己參與賣淫,又組織他人賣淫的,則構成組織賣淫罪。

2、是否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果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有些飯店、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其負責人雖有放鬆管理的行為,但只要不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也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能認為其構成犯罪。

二、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犯組織賣淫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2、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賣淫的;

3、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4、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5、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綜上所述,組織賣淫活動不僅危害社會健康,也觸犯了刑法,認定組織賣淫罪的成立,主要是否有組織賣淫的行為,是否情節嚴重達到一定程度,對於被組織的賣淫者,不應當按照犯罪處理。通常,公安機關會對被組織賣淫的人治安處罰並說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