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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構成組織賣淫罪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該行為只要實施了以上環節中的一種或者多種都可以認定為是組織賣淫罪,賣淫的組織者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團伙,“多人”是指“三”以上的數(含本數)。
我國《刑法》的規定如下: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怎樣才構成組織賣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