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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贓物歸還程式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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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贓物歸還程式是怎麼規定的

一、盜竊贓物歸還程式是怎麼規定的?

其一,贓款贓物隨案移送至法院,由其判決處理。

其二,審結的案件贓款贓物通過財政部門上繳國庫。公、檢、法三機關之所以對移送有爭議,恰恰是由這部分財物所引起的。

其三,依法退還被害法人或者被害自然人。對犯罪案件中贓款贓物的移送、處理應當依據訴訟的需要和實際的需要區別對待:對於那些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屬特定物的贓款贓物,以原物隨案移送為最好,以確保審判時足以認定案件事實;對於其他的無法移送或沒有移送必要的贓款贓物,可以採用照片、清單形式隨卷移送。

二、盜竊罪的數額劃分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⑴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⑵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⑶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 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執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贓物的歸還程式得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分析,因為有的時候贓物贓款也是定罪量刑的重要證據材料,所以就只能等到人民法院審結完畢以後才能把贓物退還給受害人,而且被犯罪嫌疑人揮霍掉的贓物,司法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