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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放縱走私罪的裁量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2W)

一、法院對放縱走私罪的裁量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法院對放縱走私罪的裁量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一條 【放縱走私罪】海關工作人員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海關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海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包庇、縱容走私或者與他人串通進行走私;

第九十六條海關工作人員有本法第七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放縱走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十萬元以上的;

3、三次以上放縱走私行為或者一次放縱三起以上走私行為的;

4、因收受了賄賂而放縱走私的。

三、法院審理放縱走私罪的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放縱走私罪的犯罪主體是海關工作人員,事實上,海關的工作人員之所以放縱走私,一定程度上是因為收受了賄賂,在這種情況下,是要按照放縱走私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