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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組織賣血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32W)

一、非法組織賣血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非法組織賣血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時也對公共衛生造成妨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本罪客觀特徵集中表現為行為人將血液視為“商品”而組織他人加以出賣。“非法”是指違反我國獻血法規定的無償獻血制度。無償獻血是一種純屬無私奉獻的獻血。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具體說來,是行為人在組織他人賣血過程中實施了策劃、指揮、領導的行為。在實踐中,這種行為一般表現為動員、拉攏、聯絡、串聯、制定計劃、下達命令、分配任務、出謀劃策等形式。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判處相應刑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至於本罪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本條未作規定,一般而言,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多以牟利為目的,但並不以此目的為構成要件。

二、非法組織賣血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三條 【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社會生活中有很多的艾滋病病人,都是因為通過非法賣血才感染了艾滋病,所以,在這裡也要提醒大家,血液不是商品,不管出於什麼樣的原因,不能通過非法途徑去賣血,構成非法組織賣血罪的,一般是判處5~10年不等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