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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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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一樣嗎?

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一樣嗎?

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是不一樣的,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徵與處罰原則。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徵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誌:

第一,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的關鍵點。

二、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

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

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結果加重犯

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導致了基本犯罪構成結果以外的嚴重結果的犯罪。

4、危險犯

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犯罪未遂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導致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比方說某人實施盜竊,但突然聽到傳來腳步聲,於是不得不停止盜竊,所以這種情況下我們把這種情況成為犯罪未遂。

三、犯罪既遂的特徵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對於結果犯,行為人僅僅實現了其實施犯罪的故意,沒有實現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結果的故意。對於實行犯,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也沒有完全實現,即行為人慾實施完畢的行為沒有實施完畢。不論行為和結果,都是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犯罪行為無疑是會受到刑事處罰的,任何的刑事犯罪行為,都存在著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區別,檢察院在最終的量刑時,是根據犯罪主體實施的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來加以確定的,並且犯罪未遂的案件,很有可能並沒有危害他人的人身或者是財產權益,故此犯罪尾隨者可能並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