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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下綁架罪該如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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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下綁架罪該如何進行處罰?

雖然同屬於我國八大暴力犯罪之一,但與搶劫罪相比,綁架罪的嚴重程度可以說是還要上一個臺階的。這點從《刑法》中關於綁架罪的量刑標準上面就可以看出。這其中如果存在嚴重情節的話,則還會對犯罪分子加重進行處罰。那一般犯下綁架罪該如何進行處罰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犯下綁架罪該如何進行處罰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2、由於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採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如實施強姦等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因為綁架人獲得了贖金後殺害了被綁架人,屬於加重情節,影響極惡劣。在不考慮其他因素(如自首等)的前提下,主謀肯定可以判死刑的,兩個幫手積極實施殺人行為的話,應該也可以判處死刑的。

綜上, 我國刑法第239條將綁架罪加重情節規定為“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

二、綁架罪的犯罪主體

關於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以上、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要注意的是,雖然綁罪比一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法定刑要重,但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對綁架行為是不負刑事責任的。如果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在綁架過程中,又殺害、傷害被綁架人的,則應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負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因為綁架犯罪很嚴重,因而在實際的處罰上面也是比較重的。結合法律中的規定,只要是年滿14週歲的人,同時也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話,那麼此時就可以構成此罪。另外,在對綁架行為進行正當防衛的時候,即使造成了綁架人的死亡,此時也不會被認定為防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