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卡幫信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行為依舊為三個以上物件提供幫助等的情形就滿足了銀行卡幫信罪立案標準,具體可以結合以下規定判斷是否滿足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的立案標準:
1、《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之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 為三個以上物件提供幫助的;
(2) 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3) 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4) 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5) 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
(6) 被幫助物件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7)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物件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犯罪構成
1、主體要件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2、主觀要件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在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為他人實施的資訊網路犯罪提供技術支援或者其他幫助行為,會給國家的資訊網路管理秩序造成危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資訊網路犯罪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3、客體要件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資訊網路環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4、客觀要件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網際網路接入指負責將使用者的計算機或區域網與公用網連線在一起,為其他企業或個人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的企業叫做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商(IAP)或網際網路服務商(ISP)。
伺服器託管是指將自己的伺服器放置在提供託管服務的機房中,藉助機房完備的網路接入、穩定性保障等方面的優勢,運營網站。
網路儲存,是指幫助犯罪分子將儲存裝置連線在計算機網路,並配以輔助軟體和硬體,實現資料儲存、資料傳輸和資料共享,從而提高犯罪分子儲存裝置的利用率、降低資料儲存成本。通訊傳輸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資訊網路,實現資料傳遞,實現遠端連線。
廣告推廣是指幫助犯罪分子製作或者投放廣告,進行廣告宣傳,對產品或者服務進行營銷,從而推廣產品或者服務。
支付結算又稱轉賬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託收承付、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資金清算的行為。支付結算的幫助行為表現為服務方為網路犯罪分子提供平臺,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對於任何人來說,在明知他人實施的是犯罪行為的情形下,不得采取任何的方式給對提供幫助。這是由於根據現行刑事法律的規定,明知他人利用網路資訊等實施犯罪的公民,若是為三個以上的犯罪行為人提供了幫助,那麼提供幫助者就涉嫌犯了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