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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向犯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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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向犯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對向犯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對向犯不一定都構成共同犯罪。比如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行中,購買者不構成犯罪,自然與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實行人不構成共同犯罪,不構成共犯關係。

對向犯有存在於三種:

(1)雙方的罪名相同且法定刑相同的犯罪,比如重婚罪;

(2)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都不同的犯罪,比如賄賂犯罪中的行賄罪和受賄罪;

(3)只處罰一方的行為,比如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只處罰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

二、什麼是重婚罪?重婚的形式有幾種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三、什麼是對向犯及其分類?

1、所謂對合犯,是指由二人的相互行為構成的一種犯罪。

2、對合犯,又稱對行犯、對應犯、對向犯和對立犯,通常指基於雙方互為行為物件的行為而成立的犯罪。如重婚、行賄與受賄等。對合犯不僅包括具有對合關係的雙方所犯罪名相同的情形,也包括具有對合關係的雙方所犯罪名不同的情形,還包括一方構成犯罪而另一方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3、對合犯分類:必要共犯可分為多眾犯和對向犯。對合犯(或稱對向犯)所謂對合犯,是指由二人的相互行為構成的一種犯罪。

對合犯不僅包括具有對合關係的雙方所犯罪名相同的情形,也包括具有對合關係的雙方所犯罪名不同的情形,還包括一方構成犯罪而另一方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4、對合犯的共犯問題主要有:對合犯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屬性,對具有共犯屬性的對合犯是否只能嚴格依照刑法分則而不能適用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加以處罰,對合犯中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的一方對另一方的教唆、幫助行為能否依照另一方的教唆犯、幫助犯進行處罰。這些問題都是在認定對合犯時所必須解決的問題,因此有必要予以釐清。

綜上所述,對向犯不一定都構成共同犯罪。當一方的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亦或是不被法律認定為犯罪的時候,則與另一方不構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其社會危害性就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