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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手段具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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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手段具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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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經常讓人渾不知鬼不覺就上當受騙,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它的手段隱蔽變化,披著合法的外衣,那麼法律中規定的合同詐騙手段具體包括哪些呢?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合同詐騙手段具體包括哪些

1、以假亂真“飾耳目”。犯罪分子以虛假的證明材料虛構不存在的單位,或偽造身份證明、冒用他人名義,在簽訂合同騙取錢財後就溜之大吉。

2、招搖撞騙“唱空城”。犯罪分子虛構購銷產品、發包工程、投資協作等名目騙籤合同,待收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得到擔保財產後迅速逃逸。

3、一唱一和“演雙簧”。犯罪分子利用媒體和網路先發布虛假廣告,冒充國家行政機關、國有企業、部隊和知名民營企業等單位名義,以緊俏和滯銷商品為誘餌,通過以一方需購買某種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來演“雙簧”,隨後誘惑第三方參與進來,上當受騙。

4、虛張聲勢“空手道”。為證明自己“有經濟實力”,犯罪分子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虛假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作擔保,誘使對方當事人信任,再利用經濟合同詐騙錢財。

5、先舍後取“釣大魚”。犯罪分子本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為達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對方當事人相信其履約能力和誠意,進而與之簽訂標的額更大的合同,待詐騙到大量錢財後立即銷聲匿跡。

6、高進低出“連環套”。犯罪分子先以高價簽訂買賣合同並交付小額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貨款,在騙取對方信任後,想方設法拿到全部貨物,然後迅速將這些貨物進行低價傾銷,隨後迅速逃跑。

二、如何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

合同詐騙犯罪往往與合同糾紛交織一起,罪與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劃清它們的界限,大體有三種情形:

1、內容真實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籤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簽訂,表明了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進行經濟往來的真實意思,並非旨在詐騙他人錢財,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即使合同簽訂後沒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屬於詐騙犯罪。但是,有的行為人以有限的履約能力和他人簽訂大大超過履約能力的合同,就另當別論了。以超出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簽訂後,行為人積極落實貨源,設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終沒有完全履約,也不能認定為詐騙罪。但若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後,並沒有設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詐騙他人財物的企圖了,此時就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2、內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種行為人只具有某種履行合同的意向,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其內容帶有半真半假的性質。這類合同客觀上已經具備部分履約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許多條件的制約。如果行為人有履約意圖,客觀上也為履行合同作積極努力,最後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相反,如果行為人借有部分履約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沒有為合同的進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了。

3、內容完全虛假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完全沒有履約能力情況下籤訂的合同。行為人在主觀上就沒有準備履行合同,佔有他人財物的動機明顯,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行為人主觀上無長期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只是想臨時借用,待將來有收益後再行歸還對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瞭解到合同詐騙手段具體包括了六個,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總結,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當然,合同詐騙也是需要達到一定程度之後,才會構成《刑法》中規定的合同詐騙犯罪,之後才能依法追究行為ie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