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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27W)

一、中國對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本罪處罰。

二、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件中嫌疑人有哪些權利?

1、獨立辯護權

依據事實和法律,不受公檢法,其他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提出意見權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二審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3、獲得通知權

開庭3日之前。

4、參加法庭調查、辯論權

辯護人有權參加法庭審理,並享有發問、辯論、發表意見以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的權利。

5、經授權的上訴權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6、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均享有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7、申訴、控告權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檢察院申訴或控告。

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8、拒絕辯護權

條件: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制度中,對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的這種違法行為,量刑時主要是根據當事人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的數額多少確定量刑標準的,但數額劃分標準沒有統一的規定,都是當地的司法機關自行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