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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犯罪構成的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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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規定犯罪構成的要件包括哪些?

刑法規定犯罪構成的要件包括哪些

1、犯罪主體,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2、犯罪客體,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沒有一個犯罪是沒有犯罪客體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會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體決定的。一個行為不侵犯任何客體,不侵犯任何社會關係,就意味著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也就不能構成犯罪。

3、主觀要件,體現的是行為人在怎樣的心理狀態的支配下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刑法對犯罪構成的心理狀態有有哪些具體的要求。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

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故意”分兩種,一是“希望‘,又叫直接故意,一是”放任“,又稱間接故意。”過失“亦有兩種,一為”過於自信“,一為”疏忽大意“。

4、客觀要件,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犯罪客觀條件分為兩類:一類是必要條件,即任何犯罪都必須必備的條件,如危害行為。另一類是選擇條件,即某些犯罪所必須必備的條件或者是對行為構成因素的特別要求。前者指危害結果,後者指包括時間,地點,方法(手段)。

二、刑事案件各階段的處理時限

(一)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最長37天;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二)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審查起訴期限

1、 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四)審判期限

1、普通程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3、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應該說犯罪構成要件在我國的刑事犯罪活動當中佔有著不可撼動的地位,立法人員也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的在完善犯罪構成要件方面的法律制度。可是,法律上規定的刑事犯罪活動高達上百種,每一種刑事犯罪的具體構成要件還是存在一定的差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