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四要件分別是什麼?
1、各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都必須達到犯罪的程度;
2、共同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
3、共同犯罪的行為分工;
4、共同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二、共同犯罪怎麼處罰?
1、主犯
《刑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對主犯的刑事責任問題作了專門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主犯的刑事責任可分兩種情形:
1)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對其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從犯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但也不是說,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因為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3、脅從犯
由於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的,從主觀上不是完全出於自願或者自覺,從客觀上說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條明確規定: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為了對脅從犯正確地適用刑罰,我們首先要科學地理解脅從犯的犯罪情節。一般來說,脅從犯的犯罪情節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一是被脅迫的程度。因為被脅迫的程度與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當然也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脅迫的程度輕,說明他參加犯罪的自覺自願程度大一些。相應地來說,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也要嚴重一些,反之亦然。
二是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於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一般來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這也是在對脅從犯處罰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因此,在查明脅從犯的上述兩個犯罪情節的基礎上,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教唆犯
根據我國《刑法》第29條的規定,確定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
2)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果是共同犯罪,就說明犯罪嫌疑人最起碼有兩個以上,在偵辦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公檢法機關要調查清楚每一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為中起到的作用,確認是從犯的話,量刑肯定比主犯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