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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非法集資詐騙案的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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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非法集資詐騙案的辦法是什麼?

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呈現高發態勢,在一些城市,還查處了集資數額巨大的案件,社會反響強烈。處置非法集資,需要各個部門協同作戰,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政府是處置非法集資的第一責任人。那麼,處置非法集資詐騙案的辦法是什麼?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處置非法集資詐騙案的辦法是什麼?

1、從法律層面講,非法集資或集資詐騙案件中的涉案財產要等到法院 終審判決後才能處理。這是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未經法定程式確定之前,在法律上應視其為無罪。所以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案的涉案財產在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前,其權屬不能發生變化,仍然屬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有,相關部門只是代管的角色。

2、非法集資案件資產處置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公安機關先期處置方式。公安機關先期處置方式有:查封、凍結、扣押和追繳。涉案資產的追繳、查封、凍結和扣押工作主要由公安機關進行。二是資產處置領導小組全面處置方式。資產處置領導小組全面處置方式有: 資產確權、變賣、拍賣、實物資產出租、債權人會議、債轉股、債務轉移、管理人制度、破產清算、變現及兌現等方式。全面處置方式的啟動的時間通常是在人民法院接到移送起訴的卷宗之時。

二、違法所得的追繳和退賠原則是什麼?

偵查機關在辦理非法集資案件中,為了最大限度的挽回損失,往往在第一時間將涉案公司、犯罪嫌疑人的全部財產查封、扣押、凍結,並沒有將犯罪分子的合法財產和涉案的贓款、贓物進行區分。

但是當刑事案件進入了審判階段,法院對在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進行處理時,就必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新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調查財物的權屬情況。

《新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六十六條、三百六十九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確屬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應當判決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上繳國庫,判決返還被害人但其沒有認領的財物應上繳國庫;屬於被告人合法所有的,應當在賠償被害人損失,執行財產刑後及時返還被告人。

由此可見,非法集資犯罪社會危害很大,必須要加大對其打擊力度。作為地方政府,要不斷完善處置非法集資詐騙案的辦法,連同公安、檢察院及法院和銀行等金融機構,展開對非法集資案件的清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堅決以集資詐騙罪立案,對於非法集資涉及到的資產,要成立處置領導小組,專門開展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