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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幫助資訊網路犯活動罪一審獲刑拘役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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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高X幫助資訊網路犯活動罪一審獲刑拘役四個月

刑 事 判 決 書(2021)滬0105刑初28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自報高X,男,1995年7月1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淮北市。

辯護人徐慕薇,繫上海市長寧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明庭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長檢刑訴[2021]2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XX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於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謝X,被告人高X及其辯護人徐慕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1月,被告人高X為牟利,明知他人可能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將自己辦理的中國工商銀行卡、網銀U盾、手機SIM卡、身份資訊一同提供給他人使用。期間,電信詐騙團伙利用被告人高X名下的銀行賬戶實施詐騙,致使王XX等5名被害人被騙,其中人民幣20餘萬元匯至被告人高X提供給他人的工商銀行卡內流轉。經查,該卡支付結算金額達130餘萬元。上述事實,被告人高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被害人王XX、唐X、袁某某、陳某某、曹X的陳述、立案決定書,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卡客戶資訊及交易明細清單,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表格、工作情況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高X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定性正確。被告人高X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與此相關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高XX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徐茜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書記員  胡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