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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濫伐林木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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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濫伐林木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非法濫伐林木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犯罪物件,是盜伐、濫伐的林木。行為人在林區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行為,極大地助長了盜伐、濫伐林木犯罪活動的蔓延、發展。對這種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林區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收購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予以購買、運輸。如果行為人收購的是合法採伐的林木,則不構成本罪。收購行為必須是在林區。行為人在非林區收購林木的,無論該林木是否為盜伐、濫伐的林木,均不構成本罪。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節嚴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購的數量較大的,屢教不改的;對管理人員履行職責進行阻撓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

(三)主體要件。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根據本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亦可成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對其收購、運輸的物件是盜伐、濫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購、運輸的是盜伐、濫伐來的林木,不構成本罪。

二、盜伐林木與濫伐林木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犯罪物件不同。

兩者的犯罪物件雖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木,但在具體內容上卻有分別。在濫伐林木罪中,行為人濫伐的物件是具有所有權或者採伐權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盜伐林木罪中,行為人盜伐的物件則是既無所有權也無採伐權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濫伐林木罪與盜伐林木罪在客觀上存有實質性的區別。濫伐林木行為以違反森林法規為前提,客觀行為包括有采伐許可證而不按照其規定要求的採伐行為,以及無證任意採伐具有所有權的林木或其他林木的行為;而盜伐林木行為則純屬是無採伐許可證的採伐行為,行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機關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祕密採伐不具有所有權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盜伐林木行為本身具有非法佔有林木的性質。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

濫伐林木罪與盜伐林木罪的主觀罪過形式上雖都屬故意,但兩罪的故意內容存有差別。濫伐林木罪主觀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行為人雖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損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又不設法防止,而採取聽之任之、漠不關心的態度。然而,無論濫伐林木罪主觀罪過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其主觀內容都不包含非法佔有林木的目的,而盜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林木的目的。

砍伐林木應當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因為國家林木資源是非常的寶貴的,在一定的時期只能砍伐一定數量的林木,如果超過數量的話就是屬於非法濫伐,需要對於這種行為按照刑事犯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