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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暴動越獄罪主體是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54W)

2021暴動越獄罪主體是誰

一、暴動越獄罪主體是誰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在監獄、勞改隊等關押場所的罪犯構成。其他人員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對於個別監管人員為越獄的罪犯提供幫助或方便條件的,應按暴動越獄罪的共犯處理。

二、暴動越獄罪其他構成要件是什麼

1、暴動越獄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監管秩序。監獄、勞改隊、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任務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為了保證監管場所的正常秩序,國家對罪犯的出獄(包括出勞改隊、看守所等)作了嚴格的規定。暴動越獄即違反監管規定,採用暴力手段從監獄逃跑,使監管場所的正常監管秩序受到侵擾。對這種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2、暴動越獄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下,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使用暴力而共同越獄的行為。所謂越獄,是指逃離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改造隊、拘役所、看守所等羈押場所。在押解中、執行死刑的刑場以及參觀、學習、勞動等地方進行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採用暴力的方法共同逃跑,也應視為本罪的越獄。所謂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使用暴力共同越獄,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下,進行密謀策劃,相互勾結、串通,認真準備、分工而決意採用暴力進行集體越獄。至於暴力,則通常表現為殺傷、殺害監管人員,搶奪槍支、彈藥、交通工具,砸毀監舍門窗等方式。

3、暴動越獄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基於故意,並且具有通過暴動越獄的行為以達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罪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為人都出於相同的動機,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在與他人一起共同實行有組織、有預謀、有汁劃的暴動越獄行為而仍決意實施的,即可構成本罪。

監獄或者勞改隊的監管人員在為暴動越獄的罪犯提供了幫助或者予以方便的時候,不會格外成立其他犯罪,而是會以暴動越獄罪的共犯來論處。而暴動越獄罪本身也是屬於必要共同犯罪,但對各個共犯人的犯罪動機都是一樣的,政要認識到自己是在與他人一起實施有預謀、有組織的暴動越獄行為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