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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立功的認定該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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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立功的認定該如何做?

我們知道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的犯罪,那麼關於共同犯罪立功的認定是怎樣的呢?犯罪分子投案後有戴罪立功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可以揭發其犯罪團伙,符合立功的構成條件就可以了,立功對於犯罪分子本身也是有有利可圖的。下面就將為您詳細解答。

一、構成立功的條件有哪些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後,在主動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的同時,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使案件得以偵破的行為,可視為立功。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是指揭發他人與自己共同犯罪的事實和揭發他人單獨或他人與第三人共同犯罪的事實。揭發他人的犯罪事實,應當符合:

1、確有犯罪事實存在,而不是違法和違反道德的行為;

2、揭發的犯罪事實和犯罪行為人是司法機關尚未發現的犯罪事實;

3、揭發的犯罪事實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

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可以是正在交待自己犯罪事實的罪犯,也可以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罪犯,還可以是正在服刑改造的在押犯。

二、共同犯罪如何認定立功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況,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徵、聯絡方式等資訊,屬於被告人應當供述的範圍。公安機關根據被告人供述抓獲同案犯的,不應認定其有立功表現。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過程中確實起到協助作用的,例如,經被告人現場指認、辨認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為有關機關掌握或者有關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線索,有關機關據此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交代了與同案犯的聯絡方式,又按要求與對方聯絡,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同案犯等,屬於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應認定為立功。

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不要求共同犯罪人必須交代出其他共犯人單獨實施的其他罪行,但是對於自己參與實施的犯罪涉及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實的,必須如實交代,才能按自首論處。當然,如果犯罪分子不僅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還主動揭發、檢舉出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共犯)單獨實施的罪行並經查證屬實的,則可以按立功對待。如果揭發的不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不是立功,而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應屬於構成自首的必要條件。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該項立功,應當根據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中是否確實起了協助作用。如經被告人當場指認、辮認抓獲了同案犯;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為有關機關掌握或者有關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線索,抓獲了同案犯等情況,均屬於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應認定為立功。

綜上所述,共同犯罪的認定是需要符合構成條件的,可參照上文中提到三點,而共同犯罪的認定是確實對案件起到了幫助的作用,比如指認現場、辨別抓獲同案,以及提供一些關於同案犯的線索等等。以上是對共同犯罪立功的認定的相關知識,若有其他問題可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