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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後怎麼才能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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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後怎麼才能釋放?

刑事拘留後怎麼才能釋放

1、經調查沒有犯罪行為,予以釋放;

2、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予以釋放;

3、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辦理取保候審手續釋放;

4、符合逮捕條件的,但有不適宜關押的法律情節的,辦理監視居住手續,予以釋放。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後提請批捕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於公安機關來講,刑事拘留嫌疑人或者釋放嫌疑人的時候都應該出具書面的法律文書,即使是釋放犯罪嫌疑人,也會在通知書當中寫清楚釋放的原因及相關的法律依據,若是不構成犯罪才予以釋放的,嫌疑人可向公安機關申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