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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判刑標準細分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32W)

一、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判刑標準細分是怎樣的?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判刑標準細分是怎樣的

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3、情節嚴重,是指為謀取私利而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提供重要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不合格的,戰時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等情形。

4、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戰時提供重要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不合格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等。

二、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滿足什麼條件才能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正常情況下,軍隊在接受武器裝備的時候,肯定要對武器裝備的質量進行檢查的,如果發現武器裝備的質量不合格,即使是過失提供了不合格的武器裝備,都有可能會被判刑,如果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性質是很惡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