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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是怎麼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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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是怎麼判刑的?

一般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是怎麼判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七十條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造成嚴重後果,是指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者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毀損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多件重要武器裝備、多處重要軍事設施報廢的,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二、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判刑後滿足哪些條件可以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生產武器裝備的這些廠家,把武器裝備提供給軍隊之前一定要對武器裝備的質量進行檢查,因為即使是過失提供了不合格的武器裝備,但可能給軍隊上造成的影響是無法預估的,比如造成有軍人死亡,這樣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