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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違抗命令罪刑事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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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違抗命令罪刑事處罰是什麼

軍人本質就是服從命令,但是生活中難免會有一些軍人在作戰時因為各種原因而違抗軍事命令,這種行為造成的後果是極壞的,為了規避這種行為,我國便出臺了戰時違抗命令罪,對違抗命令的軍人進行處罰,那戰時違抗命令罪刑事處罰是什麼呢?

一、戰時違抗命令罪刑事處罰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21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二、戰時違抗命令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作戰指揮秩序。作戰指揮秩序要求全體參戰人員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堅決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我軍是高度集中統一的武裝集團,一切行動聽指揮,堅決執行命令,是我軍克敵制勝、完成各項任務的重要保證。尤其是在現代戰爭條件下諸兵種協同作戰,參戰人員眾多,武器裝備繁雜,戰機千變萬化,更要求每一名參戰人員務必嚴格執行命令。為此,《內務條令》第12條專門把 “服從命令”、“堅決完成任務”規定為軍人誓言的重要內容;第59條規定“部屬、下級必須服從首長、上級”;第60條規定“部屬對命令必須堅決執行”。戰時違抗命令的行為,使得首長的指揮意圖無法實現,導致作戰指揮失靈,妨害部隊的統一行為,將給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戰時違抗作戰命令,並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鑑於平時違抗命令與戰時違抗命令的危害程度有重大區別,而且平時違抗命令所造成的實際危害後果容易被預見的控制,因此不宜將平時違抗命令的行為與戰時違抗命令的行為同等看待,都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本條規定違抗命令的行為只要發生在戰時即可構成犯罪。在和平時期違抗上級某項命令,一般按軍紀處理,不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與作戰命令釋出者有隸屬關係的下級軍職人員。也就是說命令釋出者為上級,命令承受者為下級。這種上下級關係的確立,主要是通過正式的任職、授權命令,特殊情況下,還可以根據某些條令、條例確定。如《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第12條規定:“在執行作戰、搶險救災等緊急任務時,上級首長有權暫時免去違抗命令、不履行職責或不稱職的所屬軍官的職務,並可以臨時指派其他軍人代理”。經正式任職的上級和執行緊急任務時的軍官“代理”人,有權在其職責範圍內釋出作戰命令,因此,在違抗命令的行為人與該命令的釋出人之間,行政職務上必須有隸屬關係,行為人有義務執行該命令。這種隸屬關係既可以是直接的隸屬關係,即違抗命令的行為人是下達命令的首長的直接部屬,也可以是越級的隸屬關係,即違抗命令的行為人是下達命令的首長的下級部屬。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上級關於作戰問題的命令,卻故意予以違抗。其動機,有的是貪生怕死,有的是為了儲存自己的實力,還有的是對上級不滿,以違抗命令發洩私憤,也有的是基於狹隘的殺敵復仇心理,不顧全大局、輕舉妄動等。不論具體動機如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戰場情況是複雜多變的,如果軍人在執行命令中,發現情況發生變化,或者命令的內容與客觀實際不符,原封不動地執行該命令會造成嚴重後果,而又來不及或者無法請示報告時,根據《內務條令》的規定,部屬根據首長和上級總的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從當時當地的實際情況出發,積極主動地果斷行事,堅決完成任務,事後迅速向首長報告。這種情況雖然部屬沒有執行原命令,但不能認定其有違抗命令的主觀故意。

但是如果因為違抗了命令造成了嚴重的後果,那就可能會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死刑,因此這個罪名是非常嚴重的,不過該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一般的普通人是無法構成戰時違抗命令罪這個罪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