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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依據有幾種?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14K)

一、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依據有幾種?

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依據有幾種?

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根據有二:一是主觀根據,二是客觀根據。

研究主觀根據,必須從人的意志入手,人的意志具有相對的自由,這就標誌著人可以憑藉著自己的認識,在客觀條件許可的範圍內自由地選擇自己的行為。意志自由同時還標誌著人在自己意志支配下行動時,不僅能夠明瞭自己行為的實際內容,而且能夠了解行為的結果及其社會意義。因此,產生了具有意志自由的人對自己行為的責任。在過失犯罪的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似乎是不自由的,但這種不自由是以能夠自由為前提的。即行為人本來能夠獲得意志自由,從而選擇自己的行為,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但他卻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對社會利益,人民安危疏忽大意或嚴重不負責任,從而導致了行為的盲目性,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在這種不自由的現象後面包含著行為人的自由選擇,對此,社會必須加以責難。

二、過失犯罪的性質

(一)、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

1、過失犯罪行為本身蘊涵著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會的行為。

2、過失犯罪行為本身是錯誤行為,即屬於不適當的、應當受到譴責的行為。

3、一般情況下,過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時刑法才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人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是表現在主觀意志上,而是體現在客觀效果上。

(二)、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

1、主觀方面明顯不同。

2、結果在定罪時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從處罰方面看,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低於故意犯罪。

由於過失的主觀惡性明顯小於故意,所以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不同於故意犯罪,具體如下:

A.過失犯罪均以發生危害結果為要件,而故意犯罪並非一概要求發生危害結果。過失犯罪情況下,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主觀上根本反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因而主觀惡性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B. 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責任”,“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過失犯罪只有當行為已經給社會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就不存在過失犯罪

C.刑法對過失犯罪規定了較故意犯罪輕得多的法定刑。過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則條文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負刑事責任。如果刑法分則條文沒有規定的,無論某一過失行為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構成犯罪。

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根據行為人本來應該也能夠正確地認識一定的行為與危害社會的結果之間的聯絡,進而正確選擇自己的行為,避免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但他卻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對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利益採取了極不負責的態度,從而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國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態度支配之下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過失犯罪同樣也是屬於違反了我國的刑事法則,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也是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但對於一般過失犯罪只要認錯的態度良好,那麼一般也是會減輕當事人的處罰,所以,案件的不同所產生的刑法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