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非法集資借貸怎麼量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8W)

非法集資借貸怎麼量刑?

非法集資借貸是一種違反法律,經過不正當途徑,向社會公眾或許團體徵集資金的行為,這種行為破壞了我國的金融管理,應當遭到刑事追究,那麼不合法集資借貸怎麼量刑?接下來小編為整理大家了一些關於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定罪處罰:

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50人以上的;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造成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造成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500人以上的;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造成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處理。

總之,應對非法集資借貸罪的量刑標準是一個凌亂的程序,實踐證明,由具有必定法律知識和工作閱歷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避免陷入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處理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防止或下降經濟層面的損失,有效地保證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處理不合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問題,防止墮入法律誤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