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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罪判10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84K)

一、拐賣兒童罪判10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拐賣兒童罪判10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拐賣兒童罪被判10年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物件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2、客觀要件

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拐騙兒童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拐騙兒童罪。另:單位不能構成拐騙兒童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拐騙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從實踐看,拐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為自已的子女。這樣的人主觀上並不是想殘害兒童,但是,他們這種極端損人利己的行為,使受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傷,給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也給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因此,對於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都不應忽視其社會危害性,必須給以應得的懲罰。

很多時候,人販子可能自己都不清楚把孩子賣到了什麼地方,所以,即便是人販子被判處了10年的有期徒刑,恐怕也找不到被拐賣孩子的下落,因此,從某種方面來說10年的有期徒刑根本就彌補不了給孩子和家屬造成的傷害。不過,拐賣兒童罪也是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