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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7W)

一、 偽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偽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偽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刑事責任,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有價證券,是支付、匯兌、信貸、清算等金融活動的工具。因此,有價證券必須以財產權利為內容,並以一定的票面貨幣價值加以表示。國庫券、存單、匯款單、支票、股票、債券等均屬於有價證券。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是以真實有效的有價證券為基礎,採用塗改、挖補等方式,改變真實有效證券的日期、面值的行為。偽造國家有價證券,是仿造真實有效的有價證券的形狀、大小、圖案、字樣製作的假的有價證券。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中的對有價證券的正常管理活動,犯罪的物件是國庫券和其他有價證券;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偽造國家有價證券;

2、變造國家有價證券;

3、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三)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以使用為目的、故意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犯罪分子偽造國家有價證券的行為,是屬於嚴重侵犯了國家有關權益的行為,特別是利用偽造的國家有價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如進行詐騙活動,相關情況還會造成更為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