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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卡詐騙被取保候審的量刑標準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3W)

2信用卡詐騙被取保候審的量刑標準

由於信用卡使用的普及,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行為的犯罪活動也越來越多。信用卡詐騙為詐騙犯罪中的一種,二者皆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是信用卡詐騙的犯罪客體為複雜客體因此二者的量刑標準則不相同。那麼2信用卡詐騙被取保候審的量刑標準是什麼呢?以下我們就對相應的內容進行了解。

一、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義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物件。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1] 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

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本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通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絡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時根據犯罪嫌疑人所詐騙的數額進行定罪量刑,其法定刑罰分為三檔:第一檔為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第二檔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第三檔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