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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若干問題解釋規定的處罰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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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若干問題解釋規定的處罰內容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若干問題解釋規定的處罰內容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若干問題解釋中規定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會被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對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行為主體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犯罪主體,除國家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單位的工作人員之外,還包括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公民個人資訊的商業、房地產業等服務業中其他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二)行為內容

本罪的行為方式主要包括有出售行為和提供行為。在分析兩者之前,首先應當明確何為“公民個人資訊”。

1、公民個人資訊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活動的通知》,公民個人資訊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齡、有效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學歷、履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資訊、資料資料。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出臺個人資訊保護法,因而如何確定個人資訊的概念和範圍是一個重要問題。公民個人資訊是指公民個人不願為一般普通社會公眾所知並對公民個人有保護價值的資訊。

2、出售行為“出售”是指將自己掌握的公民資訊賣給他人,自己從中牟利的行為。出售是一種有償轉讓行為,行為人具有明確的獲利目的,在獲利意圖支配下,獲利較少或者還沒有來得及獲利的,不影響出售的認定。

(三)責任形式

本罪的主觀是故意,即行為人在獲取公民個人資訊之後故意進行侵害行為,但是行為人侵害個人資訊的目的各不相同,有僅供自己使用的,有為了進行商業推銷的,也有為了用於實施其他犯罪活動的。

犯罪主體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會被依法判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構成該罪要求犯罪人能夠掌握到公民的個人資訊,但其主觀上確存在故意,通過有償方式將公民個人資訊進行出賣,造成公民資訊洩露的不良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