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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不足6萬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21W)

不構成,挪用資金罪立案標準為6萬元。

挪用資金不足6萬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

行為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與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主體相同)。根據司法解釋,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一人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員也能成為本罪主體,但對股東本人的挪用行為不宜認定為本罪。

行為物件是單位資金。籌建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公司登記註冊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上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論處。

行為內容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其中的“歸個人使用”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雖然挪用資金6萬元是不構成挪用資金罪,但也可能會構成侵吞公私財物罪。具體需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如果有人挪用了公司6萬元,那麼公司應該直接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由公安機關來進行確定是屬於什麼樣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