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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

職務侵佔辯護 閱讀(1.87W)

股東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股東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

一、股東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

股東是有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在“挪用”上。所謂“挪用”,是指無權動用而不經批准許可,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擅自將公司資金挪作私用;或者雖有權動用,但違反公司財務制度,私自將公司資金挪作私用。行為人一經實施“挪用”的行為,就侵害了公司資金款項的專有權,改變了資金款項的用途,從而危害了公司對資金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損害了企業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同時也就具備了嚴重社會危害性。

二、根據《刑法》規定,“挪用”主要包含以下三種行為方式: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其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這裡的“個人使用”是指挪用資金用於自己或者其他個人的合法生活、非經營性支出等合法用途。所謂的“數額較大不退還”是指挪用人由於客觀上的原因而不能歸還。如果行為人挪用單位資金後主觀上轉化為不願意、不打算歸還,或者攜款潛逃的,則該行為性質轉化為侵佔,應認定為職務侵佔罪。

例如,某公司財務經理林某挪用單位資金10萬元,以個人的名義出借給朋友做生意急用,並打算在朋友還錢後就歸還這筆款。半年後,朋友歸還林某10萬元,林某覺得該挪用行為一直未被公司發現,遂萌生了將該款據為己有的念頭,為此林某利用其擔任財務經理的職務便利,採取作假賬的方式核銷了該10萬元的債務賬目。此時,林某的行為已轉化為非法佔有的侵佔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是指合法的營利活動,不包括非法的營利活動,主要是指存入銀行,或者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債券或彩票等行為活動。將挪用的資金用於歸還個人在經營活動中的欠款,也屬於進行營利活動。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的

在我們國家對於一個公司的股東來說的話,他的一切的行為必須要圍繞著公司來進行,也就是必須要為了公司的利益而不斷的奮鬥,但是對於公司內部的財產千萬不能夠用作自己的一個用途,否則的話,就會可能構成我們國家的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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