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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襲警罪3月1日執行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19W)

一、我國的襲警罪3月1日執行嗎?

我國的襲警罪3月1日執行嗎?

我國的襲警罪會在3月1日期開始執行。目前司法實踐中,襲警罪案例主要有以下型別:直接對執法人員實施暴力攻擊,阻礙執行職務;衝撞執法實施如執法車輛,阻止執行職務;以暴力相威脅阻礙執行職務。值得提醒的是,暴力阻礙執行職務的方式並不限於攻擊、毆打,還包括推搡行為。

二、構成襲警的情況有哪些

1.直接攻擊警務人員

此種情形為妨害公務案件中最常見者,主要表現為:嫌疑人對執行公務人員拳打腳踢直接實施暴力,導致執法人員身體不同程度受損的後果。除了踢打行為,抓扯甚至推搡行為一般也視同暴力行為,只是程度上較踢打輕一些而已。雖然曾經一度將構成輕微傷作為本罪的入罪標準,目前標準是:是否涉嫌襲警罪,並不以警務人員所受的傷構成輕微傷為前提。換而言之,即便並不構成輕微傷,也可能涉及妨害公務罪。

2.攻擊警務人員

因警力不足緣故,各辦案單位往往配備為數不少的輔警人員配合執法,法律層面輔警並不能單獨執法,但作為警務輔助人員可協助。對於攻擊警務輔助人員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也可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3、衝撞執法設施

該類案件,多發生在交通警察設卡檢查酒駕過程中,嫌疑人多因自身喝酒後駕車、本身其從事非法營運擔心受罰而為之,殊不知可能會觸犯其他罪責,多表現在衝撞設卡使用的租車器、路障設施及公務車輛等。

4.暴力威脅執法人員

除了直接使用暴力以外,以暴力相威脅同樣可能涉嫌妨害公務,但對於威脅的手段和方法,雖然未見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但毫無疑問均需要達到一定危險程度,對執法人員身體健康權具有一定現實危險。

襲警是一種性質給常惡劣的行為,不僅擾亂了社會治安,並且對於我國執法人員以及法律都是一種無視的行為。我國之前一致按照妨礙公務罪的內容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判刑處罰,但是在今年正式建立了襲警罪的相關法律,這意味著我國堅決打擊襲警行為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