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哪個重?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16W)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哪個重?

一、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哪個重?

故意殺人罪更嚴重,故意傷害罪是指行為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護。

區別故意殺人罪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就在於兩罪犯罪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並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傷害行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於行為時出現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擊方向出現偏差,或因傷勢過重等情況而引起。行為人對這種死亡後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於過失。

二、故意傷害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構成故意傷害罪需要負擔的刑事責任,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條件為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客體要件是指侵犯的客體是自然人的身體健康權。主體要件為,凡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客觀要件是指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主觀要件是自然人在實施傷害罪的時候,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

三、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末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18週歲不能成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只能構成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個量刑情節。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故意殺人罪比故意傷害罪更嚴重,認定故意傷害罪,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可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按照受害者受傷害的程度,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由法院來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