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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一般要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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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一般要怎麼判刑?

一、法律規定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一般要怎麼判刑?

1、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條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量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

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

二、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量的認定是什麼?

1、劃清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後者的主體則是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主觀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後者則出於過失。

2、劃清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行為人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向其出售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其行為同時觸犯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和《刑法》第320條規定的出售出入境證件罪兩個罪名,應按照處理法條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斷,不實行並罰。

3、劃清本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共犯的界限。

行為人與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結,為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構成該兩罪的共犯,不以本罪論處。

在海關、邊防地區就職的職員,主要任務就是對需要出入境的一切人和物進行核查,不得允許那些沒有出(入)境證件的人員出(入)境。若是其他職員發現自己的同事存在非法放行的行為,那麼可以選擇向單位反映,也可以選擇向當地的相關部門舉報。

國邊境的管理秩序對於一個國家來說,是非常的重要,因此負責辦理簽證或者是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定要嚴格的把握,若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將會構成犯罪行為,一般將會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按照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