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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危險駕駛罪罰金多少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9W)

一、我國刑法危險駕駛罪罰金多少

我國刑法危險駕駛罪罰金多少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根據《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

二、危險駕駛相關規定

(一)追逐競駛

追逐競駛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犯,但刑法沒有將本罪規定為具體的公共危險犯,而是以情節惡劣限制處罰範圍。換言之,只要追逐競駛行為具有型別化的抽象危險,並且情節惡劣,就構成犯罪。對追逐競駛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1、本罪行為不要求發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發生在道路上。在校園內、大型廠礦內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競駛的,因為對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產生危險,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2、追逐競駛以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高速、超速駕駛為前提,低速駕駛的行為不可能成立本罪。

3、追逐競駛要求以產生交通危險的方式駕駛,行為的基本方式是隨意追逐、超載其他車輛,頻繁併線、突然併線,或者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

4、追逐競駛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於意思聯絡而實施,也可能是單個人實施。例如,行為人駕駛機動車針對救護車、消防車等車輛實施追逐競駛行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5、成立本罪要求情節惡劣。情節惡劣的基本判斷標準,是追逐競駛行為的公共危險性。

(二)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故意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險犯,不需要司法人員具體判斷醉酒行為是否具有公共危險。

以上就是我國刑法中對危險駕駛的定義標準和判罰標準的具體規定。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