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夥倒賣車船票罪怎麼處罰
1、合夥倒賣車船票構成犯罪可能會被判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倒賣車票、船票罪】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適用倒賣車票、船票罪時,應注意區別本罪與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界限,兩罪在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均相同,但犯罪物件不同,本罪的犯罪物件是真實的車票、船票,而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犯罪時象是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其他有價票證。
3、倒賣車票、船票或者倒賣車票坐席、臥鋪簽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倒賣車票、船票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倒賣車票、船票罪構成要件為同時滿足倒賣車票、船票罪的客休要件、客觀要件、主休要件、主觀要件。
1、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車票、船票的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購買車票、船票後加價賣出或者為了賣出而購買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質在於其目的是否通過加價賣出而獲得,至於其目的是否實現則不影響其性質的認定。聽謂車票,是指旅客憑其乘坐各種陸上從事旅客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如火車票、公共汽車票、長途汽車票等。坐席、臥鋪籤宇號及訂購車票憑證亦屬本條所稱車票性質。聽謂船票,則是指憑其乘坐水上從事旅客交通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
本罪屬情節犯,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其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倒賣的;因倒賣獲利較大的;倒賣數額巨大的;內外勾結套購車票、船票倒賣的;造成惡劣影響的;抗拒依法進行的查問的;等等。
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幹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屬情節嚴重。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依本節第231條的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兩利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觀方面的兩大構成要件,缺一不能構成本罪。
倒賣車船票是一種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可能會構成犯罪。任何人都不得與他人合夥倒賣車船票,若是發現他人有倒賣行為,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當然舉報時需要提交相關證據。需要注意的是,舉報時提交的必須真實的可能證明他人實施了倒賣車船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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