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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詐騙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8W)
有價證券詐騙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有價證券詐騙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1、使用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2、使用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3、使用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七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哪些情形下不以有價證券詐騙罪處理

(1)雖實施有價證券詐騙行為,但未達到數額大起點即數額在5萬元以下的。

(2)行為人對所使用的有價證券主觀上不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詐騙罪的主觀要件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而使用。如果行為人不知其所使用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是偽造、變造的,因不具有詐騙故意而不構成犯罪。

按照規定,行為人的目的就是通過變造國庫券達到詐騙財物的目的,這種行為方式實質上就是偽造、變造國庫券的行為,符合有價證券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有價證券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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