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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假幣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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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假幣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持有假幣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持有假幣罪的刑事責任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和關於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罪的數額標準》確定。即“總面值3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300張以上”可以視為“數額巨大”,“總面值10萬元以上或者幣量10000張以上”可以視為“數額特別巨大”。

二、持有假幣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涉嫌持有假幣罪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版重調查研權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明知是假幣而大量持有假幣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日常生活過程中,在不留意的情況下收取了別人的假幣,原則上應該及時把假幣上交給銀行或交給公安機關。